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鄉某村的農民趙某(男,54歲)于2001年12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醫院胸外科治療?;颊咝仄癈T片顯現其右上葉巨塊型腫物侵及右肺肺動脈干遠端,纖維支氣管鏡檢顯現的右上葉前段重生物病理活檢為低分化鱗癌。12月9日患者承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結打掃術"。12日 12時15分即術后72小時,患者因術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招致多臟器功用衰竭,死亡。趙某的家眷以為:趙某死亡是由于醫院在施行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存在明顯差錯,該差錯是招致被告之父死亡的直接緣由。兩個理由:一、院方在手術中形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終招致其死亡,從技術上未能有效防備醫療風險;二、院方在這次手術中的術前準備缺乏,對患者的病情未盡到充沛的留意義務?;颊叩陌┠[已侵及肺動脈,手術計劃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結打掃術",而作為胸外科的大夫應當也可以預見到手術中可能呈現大出血的狀況,但術前只配了600毫升血,致使術中呈現大出血(胸腔內有積血3000毫升)時,需求重新停止配血,而檢驗室的大夫又逢休息,耽誤了為患者輸血的時間,所以形成患者失血性休克,招致多功用衰竭。
[案情剖析]
事后,趙某的家眷與醫院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2002年10月6日直接向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醫院賠償醫療費、陪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家眷生活補助費等共計十萬多元。
按照《醫療事故處置條例》的規則,假如趙某的死亡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當賠償義務。假如趙某的死亡被肯定為醫療事故,趙某的家眷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應當按本條例第五十條所列的項目和規范來計算,詳細內容如下:
1、 醫療費:依照醫療事故對患者形成的人身損傷停止治療所發作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的確需求繼續治療的,依照根本醫療費用支付。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依照自己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作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均勻工資3倍以上的,依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均勻工資計算。
3、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國度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規范計算。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求專人陪護的,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均勻工資計算。
5、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據傷殘等級,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居民年均勻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越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越5年。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求配置補償功用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依照提高型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規則的喪葬費補助規范計算。
8、 被撫育人生活費:以死者消費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才能前實踐撫育且沒有勞動才能的人為限,依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育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才能的,撫育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越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越5年。
9、 交通費:依照患者實踐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 住宿費: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國度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規范計算,憑據支付。
11、 肉體損傷安慰金:依照醫療事故發作地居民均勻生活費計算。形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越6年;形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越3年。肯定賠償計算方法之后停止詳細計算時,要分明地理解趙某自己的個人自然狀況及其家眷的實踐狀況。趙某自己生前是農民,沒有固定的月收入,但每年能夠從其所在的消費隊取得局部現金收入;其妻現年52歲,原在家務農,1992年時因病落下殘疾,已喪失勞動才能,生活上不斷依托趙某;其子26歲,已組成家庭生活。趙某入院時交納了押金7000元,術后三天不斷昏迷,只吸食了醫院方以藥方方式開具的價值70的營養汁,沒有其他進食。趙某的兒子和兒媳(均有固定工資收入)全天陪護了三天。趙某的家離醫院很近,來回不需交通費,陪護人員也不需住宿費。固然上述條例規則了交通費、住宿費等賠償,但對趙某的家眷來說,沒有發作的費用不應當計入賠償項目。因而,趙某的家眷所請求的賠償數額計算規范能夠參照如下方式停止計算:
1、 醫療費:7000元 – 4600元 (趙某手術前所發作的醫療費用)=2400元2、 術后營養費(藥費):70元3、 陪護費:2人*3天*51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職工均勻工資)=306元4、 喪葬費:800元(北京市現行的補助規范)
5、 被撫育人生活費:20年*2280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鄉村居民均勻生活費規范)= 45600元
6、 肉體安慰金:8960元(北京市居民2001年度均勻可消費性支出規范)*6年=53760元上述賠償數額共計:102936元。
當然,依據本條例內容所規則的準繩,趙某的家眷最終可以得到的賠償數額詳細是幾,這還得由思索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差錯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傷結果中的義務水平、醫療事故損傷結果與患者原有疾病情況之間的關系等要素之后才干肯定。
[案情結果]
趙某的家眷與醫院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2002年10月6日直接向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醫院賠償醫療費、陪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家眷生活補助費等共計十萬多元。
[相關法規]
醫患糾葛中,因醫療事故產生賠償數額后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置條例》公布之前,通常適用《醫療事故處置方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則。《醫療事故處置方法》第11條規則:"病員及其家眷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情確實認和處置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審定委員會停止審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置》。…… 也能夠直接向當地。"本方法第18條又規則:"肯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依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狀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規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則:"損害公民身體形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形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育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由于上述規則沒有對明白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詳細計算方法,使得醫患雙方在賠償數額的計算方面難以達成分歧共識。
2002年9月1日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置條例》,取消了醫療事故補償,直接規則因醫療事故惹起的醫療損傷賠償的項目和計算方法,這使得醫患糾葛的處理有了一個明白的法定賠償規范,更充沛地維護了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