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


一、前言
    在国、高中阶段的导师,可能都遇到过学生来打这一类的小报告:「老师,某某和某某两人是同性恋,我看到他们在学校围墙边打KISS。」依据美国的调查,约有10%左右的学生,会需要学校谘商员来处理有关同性恋认定方面的问题(McFarland,1993)。
    我国虽无正式的调查,然而青少年时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重要发展阶段,在生理上,第二性征开始出现;在人际发展上,开始想脱离对家庭的依赖,寻求同侪的肯定。从Erikson的发展任务来看,青少年正处于「自我认定」的阶段,所以在同侪之间,可能会开始有基于对「性」本身的好奇,而产生的「性」探索的实验行为,也可能是他开始发现自己和一般同学不一样,对于异性好像不太能产生好奇、期盼,反而容易被同性吸引,而这种混乱的感觉,在青少年这段发展阶段上,是极可能发生的,Krysiak(1987)以其临床经验发现,此时的青少年是很徨彷焦虑的,若是有老师愿意以接纳、引导的态度,协助他们澄清及解决,青少年是很愿意和成人谈他们这时期的性尴尬问题。
    所以,本文希望能提供老师们对青少年同性恋问题的一些观念,以及在与这些疑似同性恋学生会谈时,他们可能面对的困难及需要协助的焦点是什么,以提供老师在工作上的参考。

二、同性恋的认定
    同性恋在英文上有不同的用词,男同性恋者,自称gay,女同性恋者称为lesbian。Dworkin及Cutierrez(1992)认为gay及lesbian之下分二类的同性恋:
1.homosexual指的是只能对同一性别的人,产生爱恋及性方面的幻想、行为的一种持续反应的倾向,一般即我们所谓的真同性恋者。
2.bisexual则指的是对两种性别的人,都能有性反应的倾向,即所谓的双性恋者。
因为中文均是以同性恋这个词泛指,因而在定义上会有混淆的现象,由上述这个定义而言,所谓同性恋强调的是性的倾向及偏好,而不强调性的行为,亦即有同性的性行为,并不是就是同性恋,而即使完全没有过同性的性经验的人,也不能说他就不是同性恋。因而若一个人性幻想的对象为同性,能对其性反应有唤起作用的人为同性别者,即使没有同性的性行为,我们也会称此类为「潜伏性同性恋」(文荣光,1970)。
    但在青少年身上,上述的定义与青少年期出现的一种「同性密友期」或「同性爱」的反应,又常易有混淆。所谓「同性密友期」即在青少年同性朋友间产生对同伴紧密团结的感情,不能容忍他人的侵入,彼此之间有紧密结合、荣辱与共的感情,这种感情中,有信任、崇拜、依赖,甚至会带着嫉妒等情绪,这种同性密友期的发展,是人际关系发展的阶段之一,为日后与异性发展亲密信任行为的基础(黄慧真 译,1970)。
    同性密友期的行为与同性恋行为有许多特征上的差异,例如,它通常没有性欲的成份,并会依某些特殊喜好结为「党派」。O'COnnor(1992)整理许多对于同性密友期的情感依恋的研究结果发现,多数的青少年,这时期的行为,并不会延续成日后的同性恋行为,此时期的重点是在青少年的自我认同,他们急切的想知道「我是什么?」或「我是不是什么?」,因而来寻求协助时,可能自己也很混淆于「我是否是同性恋」这样的角色认定。对于同性恋的认定应至少具备:(1)不可抑制的想要和同性有亲密行为的幻想;(2)情感和性欲的对象只限于同性;(3)是一种持续性的反应,不是因情境限制而产生的同性行为;(4)对异性性反应有排斥或恶心的反应(徐西森,1990)。
    O'Connor(1992)建议谘商人员在听到案主陈述到「同性恋」这个名词时,不需急着帮案主「解决」同性恋问题,而是先适度的澄清此青少年是处于同性密友期或是真正同性恋,以免因协助者的态度造成青少年认同自己即是同性恋者。祁家威(1993)亦认为判定真性同性恋需待发展成熟以后(在中国以二十五岁为宜),尤其我国因国情关系,许多人在同一性别的学校一路念上来,不论是读书、运动、游戏来往对象都是同性,这种朝夕相处的友谊,将延缓异性情
谊的发展,在认定上将更困难。
虽然在二十五岁之前,不宜贸然标签青少年是同性恋,但McFariand(1993)亦强调,若青少年是真性同性恋者,不曾因协助者的否认,就会自然的在成长为成人之后,变为异性恋者,谘商人员的否认,只会让这些案主求助无门,故辅导时不应急着决定案主是或不是同性恋,而应以陪同探索的态度,和青少年一起分辨其各种不同的感觉、情绪、性反应、性幻想等,尤其学校辅导者更重要的任务是协助其面对隐瞒自己可能是同性恋者而造成的孤立的人际问题。

三、青少年同性恋的辅导策略
    目前对同性恋治疗的研究发现,矫正真性同性恋使成为异性恋的成功率只有15–30%左右(O'Connor,1992),且这种以行为治疗为主的嫌恶治疗法,可能造成的只是案主的性无能,而非真正改变其性倾向,故目前对于同性恋者的辅导策略,多已不再采取改变其同性恋倾向的方式,而是协助其面对在社会道德文化下,仍需面对的许多刻板印象及谴责。尤其是青少年在仍需依赖父母养育的弱势情况下,面对自己可能有同性恋倾向,面对父母可能的反对及同挤的排斥,均会有许多困难与问题需与人共同讨论与面对,而正值自我认同的发展任务,却生活在环绕着敌意及反对的压力环境中,如何形成正向的自我认同,亦是辅导的课题(McFarland,1993)。因而笔者以为,协助青少年,辅导者本身需先了解案主可能面临的困境是什么?在了解青少年此时需要什么及辅导员本人可提供什么,才能形成最佳的辅导策略。


(一)青少年同性恋案主可能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1.社会禁忌下的求助
青少年在面对自己可能有同性恋倾向,或觉察到同性别的人对其有较高的吸引力时,通常会面临到的第一个困难是「如何确认」—找人问会有曝光的危机,可能再来面临的是更大的压力;向好朋友诉说,怕吓到他,反而使友谊中断;依道听涂说的信息(如:台北市公园)去找人实验看看自己是不是同性恋,可能面临的是被陌生人强迫性交或甚至感染性病的危险;这种种的顾虑,都会阻碍他们求助的脚步(McFarland,1993)。
2.社会的负向刻板印象,影响自我认同及自尊的发展
一般对同性恋者仍有一些特殊的刻板印象,如:男同性恋者会娘娘腔、怪癖、心理有病、纵欲主义没有忠贞的爱情,因而导至有些父母在面对自己小孩可能有同性恋倾向时,会觉得同性恋比残障还要糟糕。庄慧秋(1993)引述一位同性恋者母亲的谈话:「如果我的儿子是残障者,别人还会有几分同情;可是他是同性恋者,你叫我怎么抬得起头来?」由这段话可以稍稍了解,一个同性恋者可能在社会中需面对的压力。在这种环绕敌意及否定的环境下,如何让青少年正视自己的性倾向,肯定自我的长处,是辅导人员的重要课题。
3.信息的缺乏与偏误
由于求助的禁忌,故而同性恋的青少年,在规划未来的生活时,其依据的信息管道多是口耳相传或电视杂志等讯息,而这些讯息中所谈的同性恋者是怎么生活,是什么方式求爱等,他们不可能形成固定的情感,而这些讯息连带影响了青少年在规划未来时,以纵欲、滥交的方式,过一天算一天的活(成令芳,1993)。
4.亲密友谊的趋避冲突
青少年此时正值同性密友期,正需要与同性发展信任、坚定的友谊,但又因担心个人对同性产生的性幻想甚至性反应,造成其同性恋问题的曝光,而有意的孤立自己于同侪团体之外(McFlarland,1993)。这种既期待友谊又害怕友谊的冲突,常在同性恋倾向者身上产生。而在人际情境中,有时可能在同性朋友交往上,会因嫉妒、焦虑等情绪,使同侪觉这个人情绪起伏很大,易怒、善变,而不愿与其相处。
5.对艾滋病的恐惧
近几年来,由于艾滋病的侵袭,使人们谈「滋」色变,而媒体对于爱滋与同性恋的报导,多是单纯的呈现数据,如爱滋的带原者有75%是男同性恋者,使得信息不足的青少年,只是焦虑而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因此正确的性知识及自我保护的知识,是辅导者需与案主共同讨论的。
6.对生涯的影响
同性恋者的生活型态与异性恋者有何差别?他们所需承受的社会压力、亲人期待与失望有多高?因决定接受同性恋生涯所影响的人际网络有多大?可能未来的生活是什么,如何维持固定伴侣或是不是可能只有一伴侣?…‥许多同性恋者所需面对的生涯问题,尹美琪(1995)提醒辅导员,若只是劝案主认同其同性恋倾向,而没有认真的与其讨论他们可能面对的未来生涯的困境,将使他们内化对同性恋的恐惧而找不到自我。

(二)辅群策略
1.尊重接纳的态度
青少年同性恋案主在走进辅导室时,最担心的问题可能就是辅导老师会以什么眼光来看待此一事件?因为在走进辅导室之前,他们可能就已经历过别人同情、怜悯或取笑、不屑的态度,而在情绪上形成防卫及过度敏感,因此辅导员的态度将影响案主在辅导过程中的开放及面对问题的勇气。辅导员需要能提供一个场所,让他们知道,在这个地方,至少有个地方接受他,当他遇到挫折和困难时,可回到这里来商量讨论对策,而不需要走极端,或放弃规划自己。
Toague(1992)提醒辅导者,必须常常检核自己的态度,是否在理智上接纳同性恋,而情绪上却有冲突,因而在辅导策略的选取时,无法真正尊重案主,造成案主在自我认同上的混淆。
2.审慎的诊断态度
Teague(1992)综合许多学者的研究,认为性倾向的发展在青少年期仍在持续进行中,因而不宜贸然予以诊断或判定,提供正确的性知识,健康的性倾向信息,形成案主正向的性态度,会是更重要的;而提供人际技巧,协助案主度过因担心同性恋问题曝光而造成的人际孤立,是帮助案主更快走出困境,获得更多支持的方式。
3.关心案主的情绪感受
O'Conner(1992)提及同性恋案主在道德、社会礼俗等等的压力下,会产生许多情绪的问题,如对自己的爱欲感到不安、羞愧、罪恶,在人际中感觉孤立、无助,对自己的未来产生无望不可期望等感觉,谘商员需能真正的关心体会案主这种种的情绪,才能为案主谋求最佳福址,方能使案主开放自己,面对问题。谘商员可就案主对同性恋的看法着手,解除其不必要的羞耻感,有助进入其内心世界,探讨问题的症结。
4.视案主的问题为整体性的问题,而非只是同性恋的问题
Alphonso在临床工作上发现青少年来求助时,带来的问题常常不是同性恋的问题,而是因同性恋,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如学生来辅导中心告诉你他是同性恋,但又想住宿舍。Alphonso认为许多辅导员一听「同性恋」,就急着针对同性恋做治疗,而忽略了他们来求助的整体性的问题,如家人压力、朋友眼光与案主共同分析其生活情境,协助其生活适应状况及解决特殊困难(沈湘萦译,1986)。
5.依案主之意愿,拟定辅导目标
谘商员的辅导目标不要预设为矫正案主的性倾向,Krysiak(1987)即认为学校辅导员不需去深入探究案主同性恋的形成因素,而是以案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为协助的目标,如:(l)自我了解自我认定;(2)帮助面对可能遭遇的压力及可能遭遇到的问题;(3)规划未来生活等。郭丽安(1995)以其临床的实验经验,归纳其在学校中常遇到到同性恋案主带到谘商室的难题,包括有认定上的问题 我是不是同性恋者、为什么是我、我是否应告诉他人我是同性恋者;有人际上的问题—被排斥、能否有固定的一对一伴侣;及治疗上的问题—同性恋是病吗?能治疗改变吗?以及对艾滋病的恐惧……等。他们所寻求的协助与异性恋者一样渴望被了解、接纳,他们希望被视为是一个人均可能会遭遇到困境,而不是「同性恋」的困难,因此依案主的需要,与其共同探索,共同成长,才是最佳的辅导目标。

四、结语
    笔者在第一次接触同性恋案主时,在认知上知道他们其实只是在性偏好上的不同,但口气上总难免带着「我们是不同群」的好奇和谨慎,但在逐渐的接到许多的抉择与困境,而可能的不同是,他们要面对的环境是压力更大的。因此同性恋案主要的不是指责质疑的「为什么你要同性恋?」,更不是同情的「好可怜哦!」而是和一般案主一样的,可以坐下和辅导老师谈谈他的心声、他的困难及他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