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育問題應如何處置
不斷以來,我國的率直線上升,事實上一個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這個家庭中的子女。家庭子女撫育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維護子女的安康生長權。在處置這一問題上,應該說我國《婚姻法》充沛地表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處理子女撫育問題的總準繩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保證子女的合法權益動身,分離父母雙方的撫育才能和撫育條件等詳細狀況妥善處理。針對時所觸及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的法學專家,現整理內容如下:
一、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1、協議處置
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能夠由雙方在的時分協商決議。假如雙方是協議,應在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在之訴中,假如雙方就子女撫育問題達成協議,普通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育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番撫育子女。
2、子女缺乏兩周歲
假如家庭有缺乏兩周歲的子女,那么思索到子女較小,愈加需求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期,所以,法律規則后子女普通隨母方生活。但假如母方有特殊緣由,實踐上不能或不愿撫育子女的能夠隨父方生活。特殊緣由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育條件不盡撫育義務等。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育權的,應同等地思索雙方的狀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生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能夠作為決議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調解或判決的時分會思索到這個要素,假如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親密,那么普通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狀況下。假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狀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同生活。
另外,還要思索父母雙方哪方更需求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曾經喪失生育才能,那么在這一方撫育孩子無不利要素時,應優先思索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思索前者。
4、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民事行為才能人,有一定的區分是非的才能,所以在案件中,處置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思索到子女個人的意愿。
二、子女撫育關系的變卦
子女的生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時協商或判決所根據的雙方實踐狀況,可能會在子女生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安康生長思索,允許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卦與子女的撫育關系。
后,非撫育方請求變卦子女撫育關系,雙方無法協商分歧的,非撫育方應另行。
能夠變卦撫育關系的狀況
呈現如下狀況的,能夠提起變卦撫育關系之訴:(1)原撫育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育子女的;(2)原撫育方不盡撫育義務或有優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安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育才能的;(4)有其他合理理由需求變卦的。
三、關于子女的撫育費
1、撫育費給付方式
后,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育子女一方支付撫育費。撫育費的給付方式普通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按月給付是思索到父母的收入普通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育費比擬便當,而且依照生活周期給付有利于保證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育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寓居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育費的狀況下運用的一種支付辦法。雙方能夠依據實踐狀況協商決議撫育費給付辦法,能夠選擇除上述兩種辦法以外的其他辦法給付撫育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狀況給付。
2、撫育費數額確實定
子女撫育費數額確實定,要依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踐需求。撫育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還要思索非撫育方的實踐收入,普通每月撫育費應占非撫育方月收入的20%至30%,撫育兩個子女的最高不超越50%。
3、撫育費數額的變卦
決議撫育費數額的客觀要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作變化,所以,原定撫育費數額缺乏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卦撫育費數額。就變卦撫育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能夠提起變卦撫育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育費數額缺乏以維持子女生活的狀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求治療費用等。
四、非撫育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證
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則了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育方有配合的義務。這無疑是立法的嚴重進步。在以往的理論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以為:夫妻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能夠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以至以不要撫育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世隔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由于而遭到。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即使非撫育方與子女于實踐上并沒有血緣關系(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育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闡明了立法的人性化。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商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能夠防止撫育方不配合探望,又能夠防止非撫育方頻繁探望對子女生長形成不利影響。撫育方拒不配合非撫育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育方能夠提出探望權之訴。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準繩行使,假如子女愿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假如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強迫探望。當然這是指十周歲以上有一定區分才能的子女。
五、子女姓氏問題
姓氏權是公民的根本憲法權益,《婚姻法》也規則子女能夠姓父姓也能夠姓母姓。后撫育方在辦理子女戶籍和入學事宜時,應用本人的撫育權,實踐上使子女改動姓氏的事情時有發作。既然姓氏是子女本人的權益,那么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隨意改動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對的。以改動姓氏為由拒付撫育費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撫育方將子女的姓氏改隨本人,應與非撫育方協商,非撫育方不能因而就拒付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