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家公司而言,股份回購是樹立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的需求;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是公司想要施行反收買戰略的有力之一,當時公司回購股份不是說回購就能夠回購的,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則,公司在以下四種狀況下能夠回購股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回購時需求滿足以下這些特殊請求: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自收買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公司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而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在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請求公司收買其股份的情形下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需求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且不得超越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買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買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那么公司回購股份的辦法有哪些呢?
1、要約方式;
2、證券買賣所集中競價買賣方式;
3、中國*認可的其他方式。
